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725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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