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郭盈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