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