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盈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九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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