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訂立買賣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丁○○○
戊○○乙○○甲○○被告丙○○
辛○○庚○○己○○子○○癸○○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訂立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陸拾壹萬零貳佰伍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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