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 周張春香 訴訟代理人 張簡復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秦小玲 因104年度訴字第409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91,500元(即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