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81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