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82號聲請人 莊國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立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係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所為簽發本票之行為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