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354號債權人 黃淑碧 上債權人聲明異議,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喬蓁 發支付命令部分,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茲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共二筆,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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