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甲OO
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壬OO癸OO相對人子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2行關於「102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台上字第428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盧江陽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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