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 周張春香 訴訟代理人 張簡復中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