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上訴人即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炯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
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年2月11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45,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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