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三三號
聲請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李可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一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屆滿,附表編號4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屆滿,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貳仟元│AD九三一二二二││││司││││0││├─┼─────────┼─────────┼───────────┼────────┼────────┼──┤│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貳仟元│AD九三一二二二││││司││││一││├─┼─────────┼─────────┼───────────┼────────┼────────┼──┤│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貳仟元│AD九三一二二二││││司││││二││├─┼─────────┼─────────┼───────────┼────────┼────────┼──┤│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貳仟元│AD九三一二二二││││司││││三││├─┼─────────┼─────────┼───────────┼────────┼────────┼──┤│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貳仟元│AD九三一二二二││││司││││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