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丁○○
甲○○被上訴人己○○
戊○○乙○○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訴訟,核其追加訴訟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補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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