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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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廿七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原審卷卅三頁),扣除在途期間四日後,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始抵原審法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李炫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