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丙○○
甲○○被上訴人戊○○
丁○○乙○○ 江素惠右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三百萬元,但未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追加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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