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4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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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彬
被   告  金祖銘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42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14日上午9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商銀)簽訂現金卡契約即中華商銀麥克現金卡,嗣因被告
積欠債務經中華商銀終止現金卡契約並催告清償後,截至民
國94年8月18日止,被告共積欠消費款項新臺幣(下同)12
8,453元,並依照現金卡約定利率為年息20%計息,又中華
商銀業於94年8月1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
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
明書、交易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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