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被上訴人 富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益崧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
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3月24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 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