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6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張紹時 原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正被告最
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惠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6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張紹時 原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正被告最
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