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一所示竊盜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竊盜等3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一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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