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交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
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7年3月14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平鎮市○○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行經該路段與開封街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適乙○○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同向行經該處,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乙○○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頭皮血腫、右手臉部擦傷及上門牙斷裂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撤回告訴,有本院97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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