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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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高雅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
被告 陳世宗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24建號與未辦保存登記部分、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0○00號之建物(上開土地、建物合稱系爭房地),而原告經由拍賣程序取得系爭房地之拍定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8,888元,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8,88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