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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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491號

聲請人 王德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 黃秀琴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市○區○○○街00號)於114年1月4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長子,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 王黃秀琴 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連彩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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