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被告戶籍查詢資料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等資料可稽,自應將前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