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一二號
聲明人甲○○代理人丙○○
送達地右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二、請補正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已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書。
三、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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