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八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八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