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三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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