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6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之債權人土地銀行於聲請人申請前置協商時是否將該筆債權亦列入協商程序中。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每月扶養 韋智傑韋智翔韋少明黃鳳招 各6833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人之前配偶 陳美麗 及受扶養人韋智傑、韋智翔、韋少明、黃鳳招、 韋欣妤 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前配偶陳美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注意:如無法提出前配偶上開財稅戶籍資料,則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8.應分擔扶養韋少明、黃鳳招之義務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聲請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11309元證明資料影本。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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