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該被告被訴連續竊盜部分(詳附表所示被訴竊盜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
【本件再開辯論之範圍】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晨零時許,與 李奇皇 (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至台南縣西港鄉竹林村二十九之三號 林錦釵 之倉庫,以破壞倉庫大門門鎖之方式,進入倉庫竊取林錦釵所有之「百壽金金紙」一批(價值約新台幣六萬元),得手後由乙○○將百壽金金紙變賣得款花用。又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善化鎮小新營竊取甲○○所有之車號000—三三二號機車一輛(價值約新台幣一萬元),得手後據為己有,供己騎用。嗣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乙○○騎乘上述竊得之贓車在台南縣安定鄉台南科學園區二期垃圾掩埋場旁,為警當場查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