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瓊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