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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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京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人被告甲○○被告尚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之3被告特益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就被告尚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特益電子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票據,與被告京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戊○○、甲○○之借款契約、連帶保證契約間之法律關係提出說明及依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