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振嘉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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