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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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騰芳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葉冠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起,受雇於被告
,工作內容乃為透過網路線上交易方式與日本進行交易,代
購各種大小貨品、再以海運方式運回臺灣,送至臺灣客戶手
中之網路買賣事業,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8,000
元,因被告事業經營不善,自105年4月起開始有積欠薪資情
事,原告不得已於107年5月20日與被告終止契約,爰依勞動
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積欠薪資及退休
。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主張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乙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南分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又依聲請人之上述主張及其提出之網頁影本、存摺封面集
節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eATM交易通知影本、SKYPE線上對
話證明影本所示,並非訴訟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是揆
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