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484號
原 告 貳拾肆小時停車場即 劉昭宏
被 告 洪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