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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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57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
陸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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