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9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①95年5月8日②96年1月11日起至①130年5月8日②131年1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①95年5月10日②96年1月12日向聲請
人借用①1,0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5年5月10日②115年6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9年8月10日②99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39,977元②428,25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948│建│156.93│全部│├──┴───┴────┴────┴──┴─┴────┴──┤│重測前:八甲段792-2地號、面積154.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27│台南縣歸仁鄉│台南縣歸│2層樓房│81│81│16│平│加強│11│8.│平│全│││3│八甲村大德路│仁鄉八甲│加強磚造│.2│.2│2.│方│磚造│.5│30│方│││││120巷38號│東段948││2│2│44│公││2││公││││││地號│││││尺││││尺│部│├──┴─┴──────┴────┴────┴─┴─┴─┴─┴──┴─┴─┴─┴─┤│重測前:八甲段567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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