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豐碩
曾志明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00、4223、4364、5200、5216、5765、6077、6086、609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109、7548號、112年度偵字第20、649、4007、4854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周豐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曾志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周豐碩 、曾志明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該他人可能將之作為詐欺社會大眾後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經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洗錢不確定故意,經由 闕勤府 之介紹(通緝中另行審結),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附表一所示地點,分別將其所申辦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給 傅振育 ,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而傅振育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
理由
壹、程序方面查被告周豐碩、曾志明本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8條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志明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被告周豐碩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闕勤府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警詢、 林珊卉 於本院準備程序、 蔡孟娟 之代理人 蔡東峻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有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111年7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8777號函、111年7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1491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台北分行111年7月29日彰北字第1113000016號函、彰化銀行花蓮分行111年8月2日彰花字第1110000089號函、彰化銀行台北分行111年8月5日彰北字第1113000018號函、被告曾志明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曾志明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之公文照片、被害人提出之轉帳匯款證明、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假投資網站截圖、金融帳戶存簿(摺)交易明細、FACEBOOK截圖在卷可參。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
㈡被告2人本案犯行,同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等罪,
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2人係對詐欺及洗錢之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
之實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之要件較為嚴格,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修正前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並依法遞減之。
㈤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1年度偵字
第7109、7548號、112年度偵字第20、649、4007、4854號)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檢察官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然其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並協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被告周豐碩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曾志明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本院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存卷可參,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另考量被告2人為貸款而提供帳戶之犯罪動機、提供帳戶數量、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廷、張君如、張立中移送併辦,檢察官蕭百麟、黃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琬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帳戶周豐碩111年3月23日前某日臺北市西門町附近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A帳戶)曾志明111年3月29日臺北市重慶南路附近某不詳旅館內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B帳戶)附表二(均為111年)編號被害/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1林珊卉3月3日起佯稱:得加入「TACK」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3月23日14時56分50,000元A111年度偵字第3400等號起訴書3月23日14時57分50,000元3月25日12時46分200,000元3月25日12時50分30,000元3月26日11時8分50,000元3月30日10時47分10,000元B2 呂冠蓉 3月8日起佯稱:得加入「TACK」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3月23日18時35分50,000元A111年度偵字第3400等號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20號併辦意旨書3月23日18時42分15,000元3月23日20時49分10,000元3月30日11時46分25,000元B3 林峻哲 2月28日起佯稱:得加入「PhoenlxMax」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3月23日20時24分30,000元A111年度偵字第3400等號起訴書4 盧俞妏 3月24日起佯稱:得加入「NB03.systnnx.com」投資網站投資數據線路獲利云云。3月24日12時2分1,040,000元A同上5 詹馥甄 2月17日起佯稱:得加入「davincie.financesnew.xyz/」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3月24日14時43分57,275元A同上6 黃梓晴 2月28日起佯稱:得加入投資網站投資驅動元件獲利云云。3月24日15時34分250,000元A同上7 謝雅琪 3月2日起佯稱:得加入「TACK」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3月24日15時43分110,000元A同上8 徐瑞陽 3月2日起佯稱:得參與公司配套機制加入「www.systtnn.com/login」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3月26日11時23分700,000元A同上9 王曉茹 3月7日起佯稱:得加入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3月26日12時25分30,000元A同上3月30日12時36分350,000元B112年度偵字第4007號併辦意旨書10 蘇宜珊 1月18日起佯稱:得加入「WAZIR客服平臺、KASNNI」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3月26日17時28分310,000元A111年度偵字第3400等號起訴書11 洪珮娟 2月底佯稱:得加入「www.tackstt.com」投資網站投資驅動元件獲利云云。3月30日12時33分230,000元B同上12 祝婷萱 3月16日起佯稱:得使用「智邦」軟體投資獲利云云。3月23日11時19分20,000元A111年度偵字第7109等號併辦意旨書13 陳苡佑 2月底佯稱:得加入「trade.zhibangsx.com」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3月26日1時55分36秒100,000元A同上3月26日1時55分38秒40,000元3月26日1時55分46秒60,000元14 林君翰 3月1日起佯稱:得加入「Kasmi」平臺投資獲利云云。3月24日1時38分30,000元A112年度偵字第649號併辦意旨書3月24日19時22分10,000元15蔡孟娟110年12月13日起佯稱:得加入「VOLTRN0W」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3月25日12時5分1,590,000元A112年度偵字第4854號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