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祝婷萱 被告 周豐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周豐碩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祝婷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