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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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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