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五號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即鄭國右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煙毒執行案件(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助字第四六0號),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理由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煙毒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並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再轉囑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惟聲明異議人另因煙毒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因認與前案有連續犯之關係而判決免訴確定,故認為兩案執行發生重複,應換發指揮書,因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於八十五年間犯煙毒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三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並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執助字第四九號代為執行,再轉囑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執助字第四六0號代為執行,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惟聲明異議人另於八十五年間因煙毒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號判決因認本案與前案(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一五號判決)有連續犯之關係而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判決免訴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字第一三八號判決、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惟按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字第一三八號免訴判決僅在確定聲明異議人所犯煙毒犯行不得重複評價科罰,並非排除前案判決效力,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有罪確定判決,指揮聲明異議人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洵屬合法,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所不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