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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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原告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訴訟代理人 鄭景原
楊仁宏 范振捷 被告 展崧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被告 伍雪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譯德 被告黃鴻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伍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第14條、保證書第6條規定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下稱新北卷】卷第12頁至第16頁反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崧公司)於民國102年8月9日、同年9月16日邀同被告黃鴻基、伍雪芳為連帶保證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向伊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2,119萬2,000元之鋼環1批,以及總價格1,059萬6,000元之框壓式濾泥機(含週邊配備)、移動式CLSM伴合機(含週邊配備)、履帶式碎石機(含週邊配備)、WA350鏟土機(含週邊配備)各1部,付款方式係約定分別自102年8月9日、同年9月16日起,每月為1期,均分24期,每期各應支付88萬3,000元、44萬1,500元。詎被告展崧公司分別自第7期、第8期起即未再付款,所交付用以支付價金之支票亦先後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而遭退票,依兩造間分期付款合約書第3條第3款約定,所有未付之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展崧公司尚積欠伊2,295萬8,000元,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附條件買賣合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之。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95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已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保證書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新北卷第第12至22頁),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利息計算至清償日止(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分期付款│請求金額│到期日│遲延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買賣金額││(民國)│(民國)及利率│(民國)及利率│││││├───────┬───┼───────┬───┤│││││期間│年利率│期間│日利率││││││││││├──┼─────┼──────┼─────┼───────┼───┼───────┼───┤│1│21,192,000│15,011,000│103/04/16│自103/04/16起│20%│自103/04/16起│0.1%││││││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2│10,596,000│7,947,000│103/04/16│自103/04/16起│20%│自103/04/16起│0.1%││││││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22,95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