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89號
原   告  劉尹雯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
被   告  馬玉珊 即德全蝦屋
受告知人   林慶昇
       賴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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