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5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陳志瑋
被   告  張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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