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5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蔡弘濱
被   告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零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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