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七二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及羼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菸絲(警秤毛重約壹點伍公克),為違禁物,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六時十五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巷三十之一號被告甲○○住處,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及羼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菸絲(警秤毛重約壹點伍公克),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送鑑之結果,認確係海洛因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強制戒治期滿(係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因保護管束期滿),已經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所查獲之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羼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菸絲,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及羼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菸絲(警秤毛重約壹點伍公克,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羼附於該菸絲內,且已無法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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