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乙○○、丙○○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被告乙○○另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同日執行羈押,及至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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