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欽賢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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