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四萬元。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如附件。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被告戊○○、乙○○、理北公司部分另結。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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