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相對人富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戊○○己○○丙○○
號12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楊書棼┌─────────┬───────────────┬──────────────────┐│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五七○元│94年8月8日繳納10,020元、95年5月19日││││繳納550元。│├─────────┼───────────────┼──────────────────┤│合計│一○、五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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