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4
相 對 人 廣暢包裝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20號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廣暢包裝機械有限公司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對本件買賣契約中型號EP-25P附氣壓式充填裝置
  (四面封口式及三面封口式)於聲請人七成尾款新台幣(下
  同)貳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元,願意放棄。
二、聲請人對上述機械正由相對人維修中,該機械願意交由相對
  人自行處理,不予追究。
三、聲請人對上述本件買賣之機械已交給相對人定金新台幣壹拾
  壹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願意拋棄返還請求權。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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